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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研究生素质教育,提高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和学术科研水平,鼓励广大研究生勤于学习、勇于创新,提升我院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内蒙古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业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修订)》(校发〔2023〕66 号)(以下简称“测评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学制内在籍全日制研究生(不包含研一学生)。

 

第二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三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根据学校规定进行。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学院副院长、学工办主任和研究生教学秘书组成的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评价过程的监督和认定。各专业/班级成立由班长、学生党员、学生代表组成的思想品德评价小组,具体负责本专业/班级学生的思想品德评价工作。

第五条 综合测评各项评价结果,经学生本人填写、班长审核汇总、上报学院领导小组终审后,形成最终结果。

 

第三章  测评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为研究生在上一学年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绩及其他成果能力等五个方面的综合表现。所有表彰、科研成果均须为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同一科研成果在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时已使用的,不能在第二学年的综合测评中再使用。

第七条 学业成绩指教师在期末时候给定并已上报到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系统的综合成绩。

第八条 科研成果须是正式发表的论文、公开或已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和竞赛获奖等,且第一单位是内蒙古民族大学。

 

第四章

 

第九条 其他有关综合测评的疑问,见文件《内蒙古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业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修订)》(校发〔2023〕66号)。

       第十条 学院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对本细则进行解释。